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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簡字第 92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4年度北簡字第92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被上訴人被   告 飛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惠芳 參 加 人 廣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仇培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玖仟伍佰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貳萬伍仟壹佰壹拾壹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 補繳,逾期不繳,則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4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福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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