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4年度北簡字第920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田天明
被
上訴人即
被 告 飛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惠芳
參 加 人 廣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仇培峯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
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玖仟伍佰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
幣貳萬伍仟壹佰壹拾壹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
補繳,逾期不繳,則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力菁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
書記官 陳福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