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4年度北簡字第9311號
原 告 昇杰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范青雄
上列原告與
被告凱碩國際有限公司、沈亨慶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
萬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
如數補繳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蔡寶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
書記官 陳福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