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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簡字第 93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4年度北簡字第9311號 原   告 昇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青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碩國際有限公司、沈亨慶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 萬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 8  月  24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 8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福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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