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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簡字第 95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4年度北簡字第9582號 原   告 東科國際全方位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建中 被   告 台灣獨家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、第77 條之13規定,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,此 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,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:㈠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 ○段○○○號18樓之建物(下稱系爭房屋)遷讓返還原告;㈡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761,981元租金,及自民國104 年6月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%計算利息;㈢被告應給付 原告自○年○月○日起至系爭房屋遷讓給付原告止,按日以 3,343元計算及各該給付期限屆至之日止按年息5%計算利息 ,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,且原告並未表明系爭房屋之交易價 額,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 費。經本院於104年7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提出足供認 定系爭房屋交易價額之資料,以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,補繳本件裁判費, 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茲該項裁定業於104年7月16 日送達原告收受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證明、收狀資料查 詢清單及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,其訴自非合法, 應予駁回。其假執行之聲請,亦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 四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、第95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紀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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