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4年度北簡字第9582號
原 告 東科國際全方位商務中心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唐建中
被 告 台灣獨家傳媒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淯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
假執行之
聲請均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、第77
條之13規定,按
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
裁判費,此
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
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審判長應定
期間命
其補正,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請求:㈠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
○段○○○號18樓之建物(下稱
系爭房屋)遷讓返還原告;㈡被
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761,981元租金,及自民國104
年6月○日起至清償日止
按年息5%計算利息;㈢被告應給付
原告自○年○月○日起至系爭
房屋遷讓給付原告止,按日以
3,343元計算及各該給付期限屆至之日止按年息5%計算利息
,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,且原告並未表明系爭房屋之交易價
額,使本院無法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
費。經本院於104年7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提出足供認
定系爭房屋交易價額之資料,以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並
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,補繳本件裁判費,
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茲該項裁定業於104年7月16
日送達原告收受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證明、收狀資料查
詢清單及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
可參,其訴自
非合法,
應予駁回。其假執行之聲請,亦
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
四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
書記官 陳紀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