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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簡字第 99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北簡字第9919號 原   告 台灣天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小明 訴訟代理人 李天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益海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,原 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叁 萬肆仟柒佰陸拾貳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 ,扣除前已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伍佰肆拾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 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閔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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