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9919號
原 告 台灣天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小明
訴訟代理人 李天成
上列原告與
被告三益海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,原
告起訴未繳足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叁
萬肆仟柒佰陸拾貳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
,扣除前已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
伍佰肆拾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
補正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李宜娟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張閔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