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4年度北簡更(一)字第11號
原 告 強盛數位資訊股份有
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武宗
訴訟代理人 謝坤哲
被 告 民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杜國強
訴訟代理人 陳郁仁
律師
複代理人 蔡孟遑律師
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
受告知人 源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建成
訴訟代理人 曾德富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因尚有事實待釐清,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,
爰依
前揭規
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
兩造應於文到二週內,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
相關證據,並將
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
對造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陳 瑜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
書記官 楊婷雅
附件
原告部分
一、請具體說明向被告採購
系爭線材之磋商、締約始末,原告主
張簽訂採購單前與被告召開專案會議,兩造與會人員為何人
?
二、兩造有無於簽訂原證一採購訂貨單前就「系爭線材須具備Q
DR之規格」及其穩定性達於
合意?請詳細敘明並附具相關
證據。
被告部分
一、請具體說明與原告簽訂系爭採購契約之磋商、締約始末。
二、兩造有無於簽訂原證一採購訂貨單前就「系爭線材須具備Q
DR之規格」及其穩定性達於合意?請詳細敘明並附具相關
證據。
三、請被告提出系爭線材符合IBTA標準之證明、規格書及測
試報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