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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簡更(一)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104年度北簡更(一)字第11號 原   告 強盛數位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武宗 訴訟代理人 謝坤哲 被   告 民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國強 訴訟代理人 陳郁仁律師 複代理人  蔡孟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受告知人  源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建成 訴訟代理人 曾德富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因尚有事實待釐清,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,前揭規 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兩造應於文到二週內,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 相關證據,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附件 原告部分 一、請具體說明向被告採購系爭線材之磋商、締約始末,原告主 張簽訂採購單前與被告召開專案會議,兩造與會人員為何人 ? 二、兩造有無於簽訂原證一採購訂貨單前就「系爭線材須具備Q DR之規格」及其穩定性達於合意?請詳細敘明並附具相關 證據。 被告部分 一、請具體說明與原告簽訂系爭採購契約之磋商、締約始末。 二、兩造有無於簽訂原證一採購訂貨單前就「系爭線材須具備Q DR之規格」及其穩定性達於合意?請詳細敘明並附具相關 證據。 三、請被告提出系爭線材符合IBTA標準之證明、規格書及測 試報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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