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北簡更(一)字第11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民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杜國強
訴訟代理人 陳郁仁
律師
蔡孟遑律師
魏雯祈律師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強盛數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
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
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65,826 元,應
徵第二審
裁判費4,305 元,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,
爰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