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北簡更(一)字第14號
原 告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如裕
訴訟代理人 陳豐文
被 告 同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沛儒
被 告 林清松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業經
辯論終結,茲查
本案尚有
續行審理之必要,
爰命
再開辯論,並指定民國105 年4 月28日上
午10時5 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
言詞辯論。又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0
1 年10月8 日就
系爭債權向本院
聲請對被告之財產
強制執行,被
告應就原告所提出
中斷時效之主張,具狀表示意見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鄧德倩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
書記官 許博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