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4年度北簡聲字第230號
聲 請 人 富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金枝
代 理 人 楊鋤源
柯楊緣琴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大吉旅行社有限公司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
件,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具狀並提出證據釋明交付法庭
錄音光碟有何主張或維護其
法律上利益之必要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聲請。
理 由
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
利益,得於
開庭翌日起至
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,繳納費用聲請
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;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前
段定有明文。
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
惟未釋明有何「主張或維
護其法律上利益」之必要,
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,逾期未
補,即駁回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周美雲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
書記官 曾東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