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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簡聲字第 2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4年度北簡聲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富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金枝 代 理 人 楊鋤源       柯楊緣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吉旅行社有限公司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 件,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具狀並提出證據釋明交付法庭 錄音光碟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,逾期未補正,即 駁回其聲請。 理 由 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,繳納費用聲請 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;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前 段定有明文。 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惟未釋明有何「主張或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」之必要,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,逾期未 補,即駁回其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東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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