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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簡聲字第 2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4年度北簡聲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富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金枝 代 理 人 楊鋤源       柯楊緣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吉旅行社有限公司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 件,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本文規定: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 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,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 音或錄影內容。」其立法理由:「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 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,涉及他人個資,為兼顧法庭公 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,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 意使用(例如:提供娛樂之用,或上網供不特定人點閱收聽) ,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 決定。」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 規定:「前3 條所定法庭之錄 音、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,由司法院定之。」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規定:「當事人及依法 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 定。」其立法理由:「錄音光碟涉及他人之個人資料,持有人 使用時,自應具備正當合理性,以免損及他人權益及司法公正 。」「本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已增訂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(如核對更正筆錄、他 案訴訟所需,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 ,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),得繳納費用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或錄影內容之規定,爰配合修正第1 項,明定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、錄影內容應敘明理由,並由法院為許可與否裁定之規定 。」 經查: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10月6 日具狀聲請交付本院104 年 度北簡字第8941號案件於104 年9 月21日上午9時30分之法庭 錄音光碟(下稱系爭光碟),並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之理由,經本院於104 年10月19日裁定命其「具狀並提 出證據釋明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 必要」後,聲請人並未具狀補正僅陳明其申請原因、陳明他案 與系爭光碟內容之關連性,亦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,尚難認為 聲請人聲請交付系爭光碟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 ,其聲請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聲請人得聲請閱覽卷宗以明10 4 年9 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之記載內容,附此敘明。 依首揭法規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東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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