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4年度北補字第103號
原 告 政輝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東君
上列原告與
被告呂芳亭間返還牌照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
判費。查:原告係依
兩造間簽訂之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
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約定請求被告返還車牌00-000號之牌照兩
面、行照乙枚及給付新臺幣(下同)2 萬7,600 元。
按該請求之
內容及金額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 萬7,600 元(其中車牌
兩面及行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萬元、其餘請求金額2萬7,600元
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
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賴敏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