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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補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牌照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4年度北補字第103號 原   告 政輝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東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芳亭間返還牌照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查:原告係依兩造間簽訂之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 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約定請求被告返還車牌00-000號之牌照兩 面、行照乙枚及給付新臺幣(下同)2 萬7,600 元。按該請求之 內容及金額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 萬7,600 元(其中車牌 兩面及行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萬元、其餘請求金額2萬7,600元 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敏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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