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4年度北補字第224號
原 告 和眾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金棍
上列原告因與
被告陳温煌間返還牌照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
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40,000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
○路○○○○○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張明輝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
書記官 劉曉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