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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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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補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牌照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104年度北補字第23號 原   告 和眾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棍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展發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肆萬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 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紀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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