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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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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補字第 2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租賃物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北補字第234號 原  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天環保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,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雖表明被告應返還 編號UJD0000000之Kyocera 牌KM-C3232E 型彩色數位複合機,惟 未提出足以佐證之相關資料以供核算,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,查報本件訴之聲 明第一項所載UJD0000000之Kyocera 牌,KM-C3232E 型彩色數位 複合機之價額相關資料(如鑑價報告或估價單),併同請求給付 積欠租金新臺幣310,000 元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 費率,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者,即駁回 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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