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234號
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田天明
上列原告與
被告藍天環保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,原
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,查原告
訴之聲明第一項雖表明被告應返還
編號UJD0000000之Kyocera 牌KM-C3232E 型彩色數位複合機,
惟
未提出足以
佐證之相關資料以供核算,致本院無從核定
本件訴訟
標的價額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,查報本件訴之聲
明第一項
所載UJD0000000之Kyocera 牌,KM-C3232E 型彩色數位
複合機之價額相關資料(如鑑價報告或估價單),併同請求給付
積欠租金新臺幣310,000 元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
費率,
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者,即
駁回
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姚水文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麗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