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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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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補字第 2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租賃物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北補字第235號 原  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 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且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雖曾表明被告 應返還數位複合機乙台,惟未提出足以佐證之相關資料以供核算 ,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 日內查報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系爭訴訟標的【 AJK 0000000 Kyocera牌KM-3035型即數位複合機】之相關資料(如鑑價報告或 估價單),以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並連同請求給付積欠租金 新臺幣 161,200元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,按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者,即駁回原告之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其餘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得於10日內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宏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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