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235號
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田天明
上列原告與
被告嘉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
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,且原告
訴之聲明第一項雖曾表明被告
應返還數位複合機乙台,
惟未提出足以
佐證之相關資料以供核算
,致本院無法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
日內查報
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
所載系爭訴訟標的【 AJK 0000000
Kyocera牌KM-3035型即數位複合機】之相關資料(如鑑價報告或
估價單),以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並連同請求給付積欠租金
新臺幣 161,200元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,
按
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者,即
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劉亭柏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其餘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得於10日內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
書記官 林宏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