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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補字第 2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牌照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北補字第287號 原   告 三洋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宜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財源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0,000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 年  5   月  12 日 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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