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288號
原 告 和康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金棍
上列原告與
被告吳寶田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
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0,000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判
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羅富美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(10048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
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
書記官 劉英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