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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補字第 2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牌照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北補字第288號 原   告 和康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棍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寶田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0,000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(10048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 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英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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