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338號
原 告 邦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鍾尚浩
上列原告與
被告颿達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叁萬捌
仟叁佰貳拾元(計算式:1,750×4.94×16=138,320),應繳第
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
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
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
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文衍正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
書記官 吳純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