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補字第 3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所有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北補字第338號 原   告 邦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尚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颿達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叁萬捌 仟叁佰貳拾元(計算式:1,750×4.94×16=138,320),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 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純敏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