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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補字第 3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牌照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4年度北補字第376號 原   告 振山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添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子賢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零伍拾 元(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40,000元+第二項訴訟標的金 額249,050元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 6  月   8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 6  月   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福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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