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398號
原 告 中華智產管理開發顧問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奈米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柒
萬叁仟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捌拾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文衍正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
書記官 吳純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