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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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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補字第 3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北補字第398號 原   告 中華智產管理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奈米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柒 萬叁仟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捌拾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補繳 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純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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