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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補字第 4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北補字第473號 原   告 劉漢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家商業機器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 柒仟捌佰捌拾壹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但依法得 暫減收二分之一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新臺幣伍佰元, 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閔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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