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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補字第 5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北補字第500號 原   告 集藝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易儒 訴訟代理人 詹義豪律師       顏均揚律師       黃亭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光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原聲請調解 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北調字第403號調解不成立後,原告於法定 期間內向本院起訴,應以聲請調解時視為起訴,而得將聲請調解 費用充作本件裁判費用之一部分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貳拾貳萬陸仟玖佰伍拾貳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 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外,尚應補繳新 臺幣壹仟肆佰叁拾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,如 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年  7  月  17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年  7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建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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