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500號
原 告 集藝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詹易儒
訴訟代理人 詹義豪
律師
顏均揚律師
黃亭韶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廖光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原
聲請調解
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北調字第403號調解不成立後,原告於法定
期間內向本院起訴,應以聲請調解時視為起訴,而得將聲請調解
費用充作
本件裁判費用之一部分。查,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貳拾貳萬陸仟玖佰伍拾貳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
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外,尚應補繳新
臺幣壹仟肆佰叁拾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,如
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吳建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