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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補字第 5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北補字第524號 原   告 興源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艷雅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叁拾叁 萬柒仟伍佰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叁仟陸佰肆拾元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路○○○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錫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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