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4年度北補字第565號
原 告 信品交通有限公司
訴訟
代理人 鍾易舜
上列原告與
被告蕭錦玲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。查: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 萬326 元,應繳
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又原告提出之
起訴狀有未表明其
法定代
理人之程式欠缺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判費,並補
正其法定代理人,逾期即
駁回其訴。另據原告起訴狀之記載,係
以鍾易舜為其
訴訟代理人,
惟未提出蓋有公司大小章之合法
委任
狀,亦應併予補正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
書記官 賴敏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