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4年度北補字第60號
原 告 萬事成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學道
原 告 鄭明山
上列原告與
被告陳柏豪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壹萬柒
仟零捌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
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
本庭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
書記官 陳紀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