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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補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北補字第63號 原   告 萬事盛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道 原   告 梁榮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邦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肆仟零玖拾 肆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院(臺北市○○路○○○巷○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 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純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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