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654號
原 告 環資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家鳳
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京華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
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
幣(下同)819,72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920 元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5 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姚水文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麗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