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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補字第 7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支票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北補字第705號 原   告 立詳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立信 被   告 鄭吉誠       楊永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零柒拾貳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○○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香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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