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733號
原 告 創虹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世文
上列原告因與
被告紘琦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,原告
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捌
仟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美杏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楊夢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