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4年度北補字第761號
原 告 五號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台川
上列原告與
被告延盛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: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3萬元
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,83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
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
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
書記官 賴敏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