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補字第 7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4年度北補字第761號 原   告 五號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台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延盛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。查: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3萬元 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,83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6 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敏慧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