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789號
原 告 龍徽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嘉緣
上列原告與
被告璞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
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:原告依其與被告間之
租賃契約法律關
係,請求被告返還門牌臺北市○○○路○ 段○○○ 號3 樓之房屋(
下稱
系爭房屋),及自民國104 年10月2 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
屋之日止,
按日給付新臺幣(下同)1 萬7,000 元之
違約金等語
。其請求返還系爭房屋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規
定,應以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(即75萬7,358 元,見臺
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物現值試算表)為準;其請求給付違約金部分
,依同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,不併算其價額。故
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核定為75萬7,358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,260 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
書記官 賴敏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