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4年度北補字第957號
原 告 周效雄
上列原告與
被告忠孝延吉輸出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壹拾貳萬叁仟陸佰柒拾陸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叁佰
叁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
書記官 李易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