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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北補字第 9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押租保證金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4年度北補字第976號 原   告 倍得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亭玉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巨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押租保證金等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原告起訴主張於前向被告 承租門牌號碼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號1樓及羅斯福路2段74號1樓 之房屋全部(下稱系爭房屋),訂有定期租賃契約在卷;系爭 房屋因地下一樓於民國104年8月29日發生火災而遭波及,致店面 嚴重縮小,無法繼續經營賣場,原告兩造間訂定之「巨聯財 星廣場租賃契約」第6條第3款約定,提前於104年10月16日發函 終止租約,並於104年10月31日騰空返還系爭房屋予被告,並未 積欠租金,被告不僅未返還押租金新臺幣(下同)650萬元及 未到期之支票5紙面額共計7,935,075元(詳如起訴狀附表所示) ,甚且提示兌領到期日104年11月1日之支票1紙面額1,587,015元 ,而構成不當得利;經函催不理,因而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押租金 650萬元、不當得利1,587,015元、未到期之支票5紙面額共7,935 ,075元等情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應為16,022,090元(計 算式:6,500,000+1,587,015+7,935,075=16,022,090)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3,064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 ○路○○○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7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曉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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