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北調字第338號
聲 請 人 謝榮詮
相 對 人 明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明興
相 對 人 道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返還土地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因
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,專屬不動產所在
地之法院管轄;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
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
法第10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;
前揭規定於調
解程序
準用之,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。
二、
經查,
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土地。本件
系爭土地位於桃園
市大溪區,有土記登記第二類謄本附卷
可稽,
揆諸前揭
法律
規定,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
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
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、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
臺北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