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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4 年度司北調字第 3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土地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北調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謝榮詮 相 對 人 明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道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土地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,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;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 法第10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;前揭規定於調 解程序準用之,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。 二、經查,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土地。本件系爭土地位於桃園 市大溪區,有土記登記第二類謄本附卷可稽,揆諸前揭法律 規定,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、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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