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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勞小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北勞小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普欣旅行社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,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,惟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貳仟 貳佰陸拾伍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三十二第二項、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年   4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夢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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