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勞小字第106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簡昭政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普欣旅行社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,
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
訴,
惟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貳仟
貳佰陸拾伍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三十二第二項、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
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
判費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美杏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
書記官 楊夢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