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勞小字第71號
原 告 李乾庭
訴訟
代理人 林三加
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台元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金榮
訴訟代理人 林敬哲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九日上午九時
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羅富美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
書記官 劉英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