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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勞小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北勞小字第71號 原   告 李乾庭 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律師(法扶律師) 被   告 台元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榮 訴訟代理人 林敬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九日上午九時 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劉英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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