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勞小字第72號
原 告 世貿航空貨運
承攬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嘉揚
上列原告因與
被告董國強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,原告起訴繳納
裁
判費新臺幣(下同)伍佰元。然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參
萬肆仟伍佰玖拾捌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,扣除前繳裁判
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伍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,如
逾期不補正
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李易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