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5年度北勞小字第72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董國強
訴訟
代理人 董尚和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世貿航空貨運
承攬股份有限公司間
請求返還款項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
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
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參萬肆仟參佰參拾肆元,應徵第二審
裁
判費壹仟伍佰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
32 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
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
書記官 李易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