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勞小字第73號
原 告 李茂先
上列原告與
被告安順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獎金等事
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
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肆仟陸佰肆拾元,應繳
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
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伍
佰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如逾
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李宜娟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
書記官 張閔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