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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勞簡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雙子興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碧桃 送達代收人 張明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建中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6 年1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3,5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1,66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,逾期不繳,則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博為 附表: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方式: 美金3,500 元×新臺幣(下同)31.237(106 年2 月10日即上訴 日,美金現金賣出匯率)=109,330 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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