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05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雙子興旅行社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碧桃
送達代收人 張明維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建中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上訴人對
於中華民國106 年1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
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3,50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
費新臺幣1,66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
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
,逾期不繳,則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鄧德倩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,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
書記官 許博為
附表: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方式:
美金3,500 元×新臺幣(下同)31.237(106 年2 月10日即上訴
日,美金現金賣出匯率)=109,330 元(元以下四捨五入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