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32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國烈
訴訟代理人 張智強
被 告 巨順螺絲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文川
訴訟代理人 蕭仁富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
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;又訴之全部或一部,
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
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、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係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103 年度司執梅字第
25437 號移轉命令,取得訴外人蕭仁富對被告之薪資
債權,
因被告未為給付,原告
乃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,性質
上屬一般
給付之訴。
經查被告之營業處所在臺中市○區○○
路○○○ 號1 樓,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公司登記基本資料
在卷
可稽,且
兩造復未就管轄之法院有何
合意約定,基此,
本件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
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香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