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勞簡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32號 原  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張智強 被   告 巨順螺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川 訴訟代理人 蕭仁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;又訴之全部或一部,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、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係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103 年度司執梅字第 25437 號移轉命令,取得訴外人蕭仁富對被告之薪資債權, 因被告未為給付,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,性質 上屬一般給付之訴經查被告之營業處所在臺中市○區○○ 路○○○ 號1 樓,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公司登記基本資料 在卷可稽,且兩造復未就管轄之法院有何合意約定,基此, 本件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