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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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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勞簡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退休金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88號 原   告 黃偉哲 訴訟代理人 莊馨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得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得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 (含記事欄),逾期不補正,駁回本件訴訟。 理 由 一、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,並應記載當事人、法定 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、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及與當事人 之關係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、第244條第1項 第1款定有明文。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,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規定。前開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,同法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: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未據提出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等基本資料。爰 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文件,逾期不補正者,即駁回此 部分之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閔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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