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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勞簡字第 1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96號 原   告 王東洋 被   告 飛抵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聖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 曹尚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八月七日下午三時四 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。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炫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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