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5年度北勞簡字第38號
原 告
即
反訴被告 廖長成
訴訟
代理人 張漢榮
律師(法扶律師)
複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復華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游光中
訴訟代理人 羅碧珠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三日上午九
時二十分,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因尚有事實待釐清,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,
爰依
前揭規
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原告應於文到二週內,就105年5月2 日民事
準備書狀事實及
理由欄三、
所載「原告亦得爰依勞工退休近條例第31 條第1
項規定,請求被告賠償退休金提撥之金額」乙節,提出書狀
說明:該事項是否為本件起訴請求範圍?倘係,其聲明內容
為何?又與本件
資遣費等請求之關係為何?並將
繕本自行以
雙掛號寄送
對造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陳 瑜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鄭祖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