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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勞簡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38號 原   告 即反訴被告 廖長成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(法扶律師) 複代理人  侯傑中律師 被   告 即反訴原告 復華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光中 訴訟代理人 羅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三日上午九 時二十分,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因尚有事實待釐清,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,爰依前揭規 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原告應於文到二週內,就105年5月2 日民事準備書狀事實及 理由欄三、所載「原告亦得爰依勞工退休近條例第31 條第1 項規定,請求被告賠償退休金提撥之金額」乙節,提出書狀 說明:該事項是否為本件起訴請求範圍?倘係,其聲明內容 為何?又與本件資遣費等請求之關係為何?並將繕本自行以 雙掛號寄送對造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祖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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