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勞簡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38號 原   告 即反訴被告 廖長成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(法扶律師) 複代理人  侯傑中律師 被   告 即反訴原告 復華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光中 訴訟代理人 羅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三 時三十分,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因尚有事實待釐清,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,爰依前揭規 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原告應於文到兩周內,就被告106年4月10日民事反訴(四) 狀表示意見,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婷雅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