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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勞簡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45號 上 訴人 即 原   告 即反訴被告 林恒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,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 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 拾萬陸仟捌佰捌拾貳元,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 伍元;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元,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合計新臺幣陸仟肆佰陸拾伍元,未據 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 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 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閔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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