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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小字第 12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北小字第1242號 原   告 創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安 訴訟代理人 沈孟賢律師 被   告 熠飛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 法條第1 項所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 萬3840元,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,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日裁定 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,該項裁定已於105年 5月5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原告逾期未補正 裁判費,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,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,自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,第95條,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 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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