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247號
原 告 羅凱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春吉
上列原告與
被告貝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
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4萬5,64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周美雲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
書記官 曾東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