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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小字第 12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北小字第1247號 原   告 羅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春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貝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 下同)4萬5,64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東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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