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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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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小字第 12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北小字第1268號 原   告 周大為即全通翻譯社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三省堂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原 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伍佰元。然查,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捌仟參佰壹拾陸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,扣除 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伍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,如逾 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易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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