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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5 年度北小字第 13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北小字第1308號 上 訴 人 大樹國際文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曉華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○五年十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繳納 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三十 二第二項、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)補繳 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29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宋德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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