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926號
原 告 美麗華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曹順祺
被 告 王瑋(已歿)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事
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於民國105 年7 月1 日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,
惟
被告已於104 年5 月11日死亡,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
可稽,則被告於
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,依
上開規定
,原告對被告起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姚水文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
理由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
書記官 高秋芬